2月11日,福建海事局发布2018年第2号通告,《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并施行。整理了关于《办法》调整后需要了解的十个问题,有需要的船员朋友关注起来哦!
Q1
一、《办法》对适任证书等级做了怎样调整?
综合考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和小型船舶安全生产的实际,除保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不分航区、不分等级的设置外,删除了适用范围为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船舶上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500总吨和441千瓦的等级节点。
既与现行配员标准相对应,也简化船员持证种类,避免因配员标准的限制,导致部分职务“空白”无法实现晋升,也最大程度的避免因吨位提高、功率提升导致的频繁换证,提高船员考试和发证的工作效率。
Q2
二、《办法》对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做了怎样调整?
为解决辖区渡口渡船船员持证等实际问题,调整扩大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即“不适用于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利性游艇和非自航船”。
Q3
三、《办法》对适任证书有效期做了怎样调整?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改为长期有效,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其他职务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5年。
Q4
四、适任证书如何再有效,适任证书过期如何处理?
《办法》明确除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外,其他职务船员适任证书需5年再有效;新增对应职务的知识更新培训的强制性要求;新增证书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累积3个月资历再有效的新途径;同时,充分考虑辖区工作实际,简化证书过期一种处理方式,即完成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抽查科目考试。
Q5
五、适任证书污损补发、遗失补发、吊销管理有何变化?
《办法》简化适任证书污损补发和遗失补发的程序要求;同时修订适任证书吊销管理要求,吊销期限由原来的一年调整为两年,明确通过低一职务适任考试,可向原签发机关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证书。
Q6
六、对“本省及近岸航区”概念如何认定?
《办法》引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关于“沿海航区”概念,将原办法“距岸不超过25海里”改为“距岸不超过20海里”。
Q7
七、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如何转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所颁发的适任证书?
《办法》修订过程中,删除原有小型船舶船员转考沿海三等船舶船员的管理规定,同时,充分考虑辖区航运企业实际,满足众多持“11规则”适任证书职务船员通过降级换发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更高职务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实际需求,新增“11规则”适任证书转考小型船舶船员相应职务以及沿海航区三等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换发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规定,解决船员转考、换发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需求。
Q8
八、新增船籍港及附近水域航区变更发证情形。
考虑到小型船舶、船员的分布和发展趋势,尤其是存在船员流动等实际需求,在本《办法》修订中,新增适任证书变更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航区管理规定,有效解决船员变更航区换证实际困难,符合小型船舶船员实际情况。
Q9
九、是否明确50海里内客船签注规定?
为满足辖区特别是厦门和宁德地区旅游客船船员适任证书适用客船需要,《办法》明确相关资历和客船见习要求,规范辖区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50海里内客船签注行为。
Q10
十、渡工持证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针对辖区渡工存在从业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等普遍突出问题,经研究,将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予以过渡,渡工将参照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标准,参与考试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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