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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货船安全1000问——液货船救生设备自亮灯形式
互联网 中国船检 2018-03-14 11:04:00 浏览  109


[问题]:一、甲板上救生设备自亮灯主要配置要求?


[解答]:


1、救生圈:使用的灯应为电池型,不能使用海水电池型的,其来源要求是SOLAS III章-32条1.2 第7.I.3条所规定配在油船上的救生圈用自亮灯,应是电池型。

 

(据业界的理解,此种配置的原因是自亮灯在海面上时,因为海面上极有可能存在着发生溢油事故,重质油类会导致自亮灯的二个电极触点被油类污染,从而使海水电池点亮效果不佳,但此说法尚无文件化的依据。)


有鉴于此,实际配置和运用中,鉴于货物性质的不同,某些船舶可能不必强求,如气体船和某些轻质易挥发的成品油船等,其触点被污染而无法点亮的可能性几乎没有,相对而言,正常情况下海水电池因为不需要经常更换,对液货船的风险性更低。


2、救生衣:自亮灯的形式没有限制,可以使用海水电池型的或者干电池的。


上述要求来源于 A689(17)/MSC81(70)。


[问题]:二、检查要求中有提到救生衣海水电池型的灯需做点亮试验吗?


[解答]:


答:对于海水电池式的灯,如果船上没有备品不应做点亮试验,通常检查方法是:


1、注意产品有效期


2、表观检查时注意是否有明显的变形及诸如水浸等不正常现象,如果表面状况良好,应认为是有效。


3、按《救生手册》和公司体系文件并参加相关公约和通函规定做好周/月/季度/年度检查。


外部检查人员要求做海水电池灯的点亮测试时,如无明显的变形及诸如水浸等证据时,应予以劝阻,以免不适当的检查导致电池真正需要使用时的发光时间不足,其后果是船舶安全中的最高要求,即适航性要求。


另外据查找相关国际资料,目前有关方面正在研究对海水电池自亮灯的专门测试工具和方法,如果该测试工具经权威机构认定并有文件发布时,应遵循其相关要求,但在正式文件发布前, 点亮试验不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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