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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证书丢了
中国高级海员 2018-03-06 11:37:55 浏览  38

前几天接到一通电话:“刚买了一条二手船,想办理登记,发现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丢了,遗失公告要到哪家报纸登啊?”


小编被问懵了:船舶登记证书公告登报,已经是三年前的事了,还有人不知道???  


那么,船舶登记证书丢了,到底该怎么办?


说之前,先让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四十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第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遗失或者灭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所有权登记证书补发公告之日起90日内无异议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补发公告之日起3日内无异议的,船舶登记机关予以补发新证书。


第二十条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告。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第一百零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支持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


第一百零八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所有权登记证书补发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无异议,或者经船舶登记机关认定异议不成立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补发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无异议,或者经船舶登记机关认定异议不成立的,船舶登记机关予以补发新证书。


公告期内有异议且经船舶登记机关认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补发新证书。


第一百一十条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遗失、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告。船舶登记机关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但不予补发新证书。


申请人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或光船租赁注销登记时,可凭公告单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船舶抵押权登记信息或光船租赁登记信息办理。


知道你们不爱看大段的法律条文,简单化之后是这样:

关键词:申请补发,报告,公告


需要申请补发的证书: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


不需要补发只需报告的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清楚了这些之后,我们再来看看你还要知道的有哪些?由谁申请补发? 原证书申请人。向谁申请?船籍港登记机关。


提交什么材料? 

1、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和支持材料(如有);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填写与证书类型相对应的申请书。


补发的办理时限是几天?7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特别提醒:

1、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登记证明应当由原船舶所有人向原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

举个例子,船舶所有人A(所有权证书上记载的)的船舶卖给B后,在日照海事局办理了注销登记后准备到连云港海事局登记,如日照海事局签发的注销登记证明丢失,则需要A向日照海事局申请补发。


2、抵押权注销登记证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补发,光船租赁注销登记证明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申请补发。


公告时间是多久?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3个月;

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3天;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没有时间要求。


谁来公告?船舶登记机关。


收不收费? 不收任何费用。


在哪儿公告和查询?中国海事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