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概况:
泉港区环保局履行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在市环保局的领导和区政府的指导下,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局内部工作计划并报市局审批和组织实施。
三、协助区政府制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区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监督实施。
四、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实施“三同时”管理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市局备案;参与和协助本辖区内由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查;对市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五、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与管理、环境统计等工作。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负责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拟订污染源治理资金补助计划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六、负责本辖区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投诉和举报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群众来信来电及公众举报,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市局报告来信来访来电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市局领导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参与“110”联动,按照服务承诺做好出警、回复等工作;办理区人大、政协交办的和市局转办的有关环保方面的议案、建议、意见和提案。
七、环境监理工作。组织完成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核算、公示、催缴、征收、上报,以及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情况检查、污染源和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情况检查、污染纠纷、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调查等相关工作。
八、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全区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质量、排污申报复核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及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仲裁监测,配合编报环境质量报告和公报。
九、鼓励和推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发展环保产业,组织推行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的综合利用,提倡节水、节能和绿色消费。
十、监督生态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生态保护工作,开展辖区内流域和其他水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监督农村、农业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生态农业的建设,监督检查农业面源污染和养殖业污染的防治工作。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镇、街道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承担区环委会办公室工作,发挥区环委会的协调议事及综合决策作用,组织、协调各有关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环境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工作。
十五、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等自身建设;组织分局干部职工思想教育、业务学习、岗位培训;负责人员、经费、资产等日常管理工作。
十六、完成市环保局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能介绍: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 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国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 规划,参与制订国家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 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 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 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 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