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企业分类:
政府应急资源
地图位置:
经度:118.68597    纬度:24.877436
联系人:
电话
联系方式:
0595-22574308
详细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
企业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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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介绍: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是一个政府工作部门,办公地点位于泉州市。

主要职能编辑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 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国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 规划,参与制订国家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 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 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 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 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 性保护。

内设机构编辑: 

    办公室、自然生态保护科、监督管理科、污染控制科、法规宣教科

直属单位

  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泉州市环境事故调查中心)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拟定本辖区的环境监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各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监察,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市区内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征收财务管理和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环保“110”社会联动工作和群众环境污染信访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6、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纠纷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处罚决定;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

9、承担我市环境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10、承担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业务。

办公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6楼

主要负责人:郑武平

  泉州市环境监测站(泉州市核与辐射安全监测管理站)

1、对辖区内水环境(含地下水、饮用水源地)、近岸海域水质、废水、空气(含降水)、废气(含机动车尾气)、噪声、核与辐射、放射性、生物、土壤和固体废物等11项环境要素进行监测。

2、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市环境质量现状。

3、开展辖区内控重点污染源(包括国控、省控)、本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社会服务性监测,为污染源的监督和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4、建立辖区内环境监测网,组织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实施全市的环境监测工作。

5、为辖区内污染事故处理和污染纠纷仲裁提供监测数据。

6、承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7、从事环境监测的科学研究。

8、负责发布本市每日的空气质量日报(预报)和晋江流域和洛阳江水环境质量周报。

9、编制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各类监测报告和有关污染源监测报告。

10、为市政府环境管理决策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提供科学依据。

11、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核事故应急和预防以及辐射环境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

12、负责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对辐射环境进行常规监测、应急监测及竣工验收监测。

13、负责泉州市辖区内民用放射源、放射设施、电磁辐射设施和项目的监测和申报登记,管理全市放射性废物;协助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14、协助做好本辖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和处理,调解因辐射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信访、投诉。

15、开展辐射环境的科普教育与宣传及有关专业培训与考核。

办公地址:泉州市新华南路91号

主要负责人:林志杰

  泉州市环境保护信息宣传教育中心

1、围绕国家、省、市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制定全市环境宣传教育和环境信息工作计划,指导县(市、区)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和信息工作。

2、组织全市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宣传、教育部门和媒体及社会各界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

3、组织全市环境信息系统的规划与建设,承办市环境综合信息系统平台规划与建设,负责市环境在线监测监控中心及软件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4、负责协调和指导“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等的创建工作,承办全市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开展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教育培训工作。

5、承担泉州市环保政务网站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市环保信息的采集、上报、发布、查询和咨询,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信息技术交流。

6、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6楼

主要负责人:杨伟红

  泉州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泉州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技术中心)

1、参与我市环保热点、难点问题等环保基础课题科研。

2、参与涉及群众饮水安全的饮用水水源地区划、规划等各类环境规划的研究和编制。

3、参与我市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酸雨课题研究、饮用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等专项工作。

4、承担我市排污权储备、管理等相关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5、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政策。

6、负责本市排污单位排污权的核定管理工作,组织本市排污单位开展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的核定工作。7、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办公地址:泉州市区东美小区西侧环保大楼(泉州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6楼(泉州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技术中心)

主要负责人:陈璋琪

  泉州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

承担全市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转移、交换、处置以及化学品环境监管中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办公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7楼

主要负责人:陈曦

领导信息

郑志忠(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市环境保护局全面工作,主管办公室、总支、人事、财务工作。

林榕加(局党组成员、副局长;B岗:温双庆):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外出时主持市环保局日常工作。协助分管规划计划、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整治、饮用水源保护、海洋环保、农村(乡镇)环境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环境监测分析、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污染源普查等工作;配合开展生态市、小城镇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业污染防治、矿山整治和绿化、林业、水土保持、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生态建设保护相关工作。分管科室:自然生态保护科;分管单位:市环境监测站。

庄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B岗:黄华):协助分管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行政服务中心环保许可事项及窗口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环保外事外经、环保科研及咨询等工作;配合开展港口建设、外经工作(含引进项目)、 “9·8”洽淡会、 “6·18”项目成果交易会、小水电清理等工作。分管科室:监督管理科;分管单位: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黄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B岗:庄慧):协助分管政策法规、环保工作年度考核、环保目标责任书、宣传教育、科技信息及技术培训、清洁生产审核、环保产业、环保协会及民间组织、绿色社区(学校、企业)创建、局网络管理与安全、评先评优、机关党建、工、青、妇等工作;配合开展依法治市等法制建设、循环经济、科技科普、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分管科室:法规宣教科;分管单位:市环境保护信息宣传教育中心。

温双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B岗:林榕加):协助分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污染控制、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排污收费、固废(危废)管理、环境应急及污染事故查处、安全生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政府绩效考评、城市创建等工作;配合开展城市联盟、诚信泉州、和谐企业、文物保护、再生资源回收、交通整治、校园周边整治、无照无证经营查处、抗震救灾、反恐、食品安全、餐桌污染、职业危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市场化(价格听证)等工作。分管科室:污染控制科;分管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福建省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泉州市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环境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本《指南》将根据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环保局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泉州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环境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直属单位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我市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包括:我局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我局环境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环保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具体如下:

1.我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办事指南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环保资金预算、决算报告;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环境监察执法信息;工作动态;其他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

2.企业环境信息:

    (1)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2)企业应当公开的信息。要求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公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3)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我局可以给予下列奖励:① 在我市主要媒体公开表彰;② 依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③ 依照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④ 我市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二)公开形式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 主要在泉州市环保局公众信息网站(“泉州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2.同时在我局5 楼设置环境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3.部分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还将通过市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环境信息。

    (一)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

    本机关办公室负责受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包括受理书面申请(含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当面申请及咨询通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区田安南路632号 泉州市环保局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泉州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 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环境保护局”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1.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2.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3.处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按照“泉州市环境保护局”政府门户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发布的“泉州市环境保护局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工作流程图”执行。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环境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受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监察局驻本局监察室举报,也可以直接向省环保局、市监察局或者市政府办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