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9%的船舶技术人员认为当前社会对海员的支持和尊重不足,51%对所处阶层感到“不满意”或“很不满意”,30.7%感到一般。
● 62.1%的船舶技术人员反映应有权益得不到保障,对改善社会保险(57.5%)、工资福利(77.3%)、休假制度(52.5%)抱有期待。
● 船舶技术人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的覆盖率不高,分别为,养老保险(74.1%)、医疗保险(78.2%)、工伤保险(57%)、失业保险(45.7%)、生育保险(29.2%)、大病保险(23.7%)。尚有12.8%%的船舶技术人员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 船舶技术人员在社保缴纳(34.9%)、看病报销(38.5%)工资按时发放(42.4%)等方面存在困难;
● 我国目前在保护外派海员基本权益的立法方面尚处于无法可依,常常导致外派海员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 海员服务缺少法律约束,加上监管缺失,违规操作时有发生,致使船舶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
我国是一个海员大国,海员,尤其是船舶技术人员是海运业发展的支撑,他们承担着国家 93%的外贸运输任务,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运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力军作用。因此,建设高素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船舶技术人员队伍,对实施“海洋强国”、“海运强国”和“一带一路”战略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但本次调查显示,当前我国海员社会地位不高、职业吸引力下降,海员权益缺少专门的法律保护,影响船舶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已有法规和规章,借鉴国外海运业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我国独立、完整的维护海员权益的法律体系。
一、船舶技术人员权益保障不力,影响海员职业吸引力,不利于船舶技术人员队伍健康发展
是船舶技术人员社会地位不高,职业满意度较低。
调查显示,52.9%的船舶技术人员认为当前社会对海员的支持和尊重不足;67.4%认为海员职业处在社会中下层或下层;51%对所处阶层感到“不满意”或“很不满意”,30.7%感到一般;海员职业社会声望满意率仅 13.1%,海员职业被认可度的满意率仅为 22.0%。
二是船舶技术人员权益保障不力,缺乏法律规范和保护。
调查发现,62.1%的船舶技术人员反映应有权益得不到保障,对改善社会保险(57.5%)、工资福利(77.3%)、休假制度(52.5%)抱有期待;
数据显示,船舶技术人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的覆盖率不高,分别为养老保险(74.1%)、医疗保险(78.2%)、工伤保险(57%)、失业保险(45.7%)、生育保险(29.2%)、大病保险(23.7%)。尚有 12.8%的船舶技术人员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其中民营企业船舶技术人员(21.2%)和个体船舶技术人员(28.5%)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的比例较高。同时,外派和个体船舶技术人员各类社会保险缴纳的比例均低于总体。另外,船舶技术人员在社保缴纳(34.9%)、看病报销(38.5%)、工资按时发放(42.4%)等方面存在困难;67.9%的个体船舶技术人员和 58.8%民营企业船舶技术人员反映工资不能按时发放,53.3%个体船舶技术人员和 43.2%民营企业船舶技术人员反映看病不能报销。
访谈结果显示,目前船舶技术人员的权益保障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薪酬标准和发放、培训考证、劳动就业、劳动争议投诉与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多矛盾和不平衡,海员权益保障缺乏法律上的强制性规范。另外,我国目前在保护外派海员基本权益的立法方面还无法可依,常常导致外派海员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海员服务缺少法律约束,加上监管缺失,违规操作时有发生,致使船舶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
海员职业发展缺乏法律支撑,影响船舶技术人员队伍稳定与发展。
访谈表明,绝大多数船舶技术人员认为海员社会地位不高、职业认同度较低、权益时常受损,职业发展环境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影响船舶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调查数据显示,80.5%的船舶技术人员认为自身职业群体存在“留不住”的现状,被调查人员中,56.4%的人想更换职业,8.5%的人希望变换单位。多数船舶技术人认为应有权利得不到保障
(62.1%)、职业无发展前景(62.0%)和工作缺乏归属感(67.4%)是心理压力的主要来源。
立法缺失是船舶技术人员权益保障不力的重要原因
一是缺少专门的海员权利和职业保障的法律。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调整海员劳动关系的单项法律,只有在我国 1993 年的《海商法》第三章中简单规定了船长若干职责和权限,但是,对于海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未作任何规定。
目前我国调整海员关系的法规大多是国务院、交通部运输部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行政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等等。这些行政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在海员立法上的薄弱环节,对维护海员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船员条例”等相关管理规章并非国家层面上的基本法律,这些行政法规侧重于海员的行政管理,远远不能满足调整海员劳动关系的实践要求,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国家《海员法》,以提高保护海员权益的法律层次。
二是我国海员立法工作滞后,与“海员大国”形象不符。从目前世界各国海员立法来看,一些海运业发达的国家在海员单独立法方面已经比较完善,如美国、日本、德国、丹麦、法国等,还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则在其他法律中专列海员立法内容,如意大利的航海法,英国的海船法,加拿大的海运法,荷兰、巴拿马的商法中都包含有海员法的内容。保护海员基本人权,使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已成为各国海员立法的趋势。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的海员立法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
作为一个注册海员人数居世界第一、外派海员居世界第二的海员大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独立的海员法律体系,对海员的权益保障、劳动服务仅依靠一些行政性法规和管理规章加以调整,与我国海员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
三、加快立法,为海员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激发广大船舶技术人员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
一是理论与实践层面上都迫切需要加快制定我国《海员法》。首先从《海员法》的调整对象来看,海员法主要是调整海员劳动关系的法律。但是,我国目前较多的是调整海员管理关系的行政规章,但调整海员劳动关系、保障海员劳动条件的专项法律却几乎没有,海员劳动关系基本上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
由于海员职业的特殊性, 与陆上人员劳动相比,海员劳动是在远离陆地的船舶上进行的,长期远离家庭、信息闭塞。船员职业具有艰苦性、危险性、流动性、高技术性和涉外性等特点。比照适用《劳动法》,往往不能很好地解决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因此,调研访谈中,企业用人单位、船舶技术人员普遍呼吁国家加快海员立法,以有效调整海员劳动关系,维护海员合法权益,改善海员发展环境,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以《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为契机,尽早研究提出我国独立、完整的维护海员权益的法律体系。2015年 8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已于 2016 年 11 月 12 日正式生效,并由交通运输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推动《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履行和国内化进程。
加快推进我国海员立法工作是《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在我国有效履约的重要保障。借此契机,参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借鉴世界各国立法经验,从我国国情出发,加快海员权益保障立法研究,尽早提出我国独立、完整的维护海员权益的法律体系,为海员“体面工作”提供法律保证,以适应国际海运业发展的新要求。
三是以《船员条例》为基础,制定独立的《海员法》,更加适合我国发展现状。从目前我国制定的海员管理、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制定独立的《海员法》的模式更加适合我国的发展现状。就立法模式而言,以《船员条例》为基础,制定内容详细的,以海员劳动权利的保护为核心内容和基本精神的我国《海员法》,既能够节约立法资源,又能够适应调整海员劳动关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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