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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上海吴淞VTS 指南
航运精英圈 2018-04-24 08:52:00 浏览  87

一、VHF程序


(一)分区


上海吴淞交管中心VTS覆盖区分为以下六个分区:

分区                         工作频道

长江口                        VHF CH08

北槽                          VHF CH09

南槽                          VHF CH26

外高桥                        VHF CH71

宝山                          VHF CH27

黄浦江                        VHF CH19


在各分区船舶应呼叫上海吴淞交管中心,并必须在相应VHF频道上保持守听。



(二)其他频道:


拖轮         VHF CH15

引航         VHF CH69


(三)VTS覆盖区示意图


以下三线以内水域为吴淞交通服务系统区域:


1、鸡骨礁、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区域北侧、东侧、南侧边线、31°00′00″N/122°20′00″E处和大治河口连线;


2、浏河口浏黑屋与崇明施翘河口施信杆的连线;


3、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连线。


工作语言: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工作时间:北京时间0000—2400。



吴淞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报告线及报告点为:


L1报告线:下列四点连线,即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的北侧、东侧和南侧边线:


1.31°13′10.″4N/122°28′00″E;

2.31°13′10.″4N/122°40′00″E;

3.30°55′28″N/122°40′00″E;

4.30°55′28″N/122°28′00″E。


L2报告线:大治河口、31°N/122°20′00″E处和31°13′10.″4N/122°28′00″E处连线;


L3报告线:长江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


L4报告线:吴淞口灯塔与101灯浮、31°23′24″N/ 121°31′22″E处连线;


L5报告线: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连线。





二、船舶报告


(一)适用船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


1  客船;

2  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3  300总吨以下自愿加入本报告制的船舶。


长江上海段水域


1  客船;

2  5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大于60米的其他船舶。


(二)预报


1.报告时机:


需要交通管制时间进出北槽航道的船舶,应当由其船公司或代理提前24小时,在每天1800时之前通过吴淞海事电子申报平台申请。


需要重点时段(长兴高潮前7.5小时-4小时)从北槽航道进口的船舶,应当在北槽交通管制时间结束(即长兴高潮前1小时),船舶使用甚高频向吴淞VTS中心申请下一个重点时段进槽时间。


2.报告: 吴淞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 电子申报平台、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和VHF CH08


4.报告内容: 船舶(船名、呼号)、时间、吃水、货物、船舶尺寸(船型)及其他。




(三)进港报告

1.报告时机:通过报告线(点)和/或抵近泊位或者锚地。

2.报告: 吴淞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 长江口VHF CH08、宝山CH27、黄浦江CH19

4.报告内容: 船舶(船名、呼号)、船位、本航次最大吃水和动态等。


(四)抵港报告

1.报告时机:船舶抵达VTS覆盖区内泊位或者锚地。

2.报告: 吴淞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 长江口VHF CH08、北槽CH09、南槽CH26、外高桥CH71、宝山CH27、黄浦江CH19

4.报告内容: 船舶(船名、呼号)、时间、船位等。


(五)开航报告

1.报告时机:船舶离泊或起锚前

2.报告: 吴淞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 长江口VHF CH08、北槽CH09、南槽CH26、外高桥CH71、宝山CH27、黄浦江CH19

4.报告内容: 船舶(船名、呼号)、时间、船位及目的地等。



(六)离港报告

1.报告时机:船舶通过报告线离开VTS覆盖区。

2.报告: 吴淞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 长江口VHF CH08、宝山CH27

4.报告内容: 船舶(船名、呼号)、时间(通过报告线时间)、船位等


(七)变化报告

1.报告时机: 船舶预报计划信息发生变化

2.报告: 吴淞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 长江口VHF CH08、北槽CH09、南槽CH26、外高桥CH71、宝山CH27、黄浦江CH19

4.报告内容: 变化的项目


(八)事故报告

1.报告时机: 船舶发生影响交通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2.报告: 吴淞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 长江口VHF CH08、北槽CH09、南槽CH26、外高桥CH71、宝山CH27、黄浦江CH19

4.报告内容: 船名、船舶种类、船位、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种类、相关船舶、危险货物、人员伤亡情况、船体受损、自救措施、救助要求,并尽快按要求续报主管机关需要的详细事故情况。



(九)异常情况报告

1.报告时机: 发现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2.报告: 吴淞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 长江口VHF CH08、北槽CH09、南槽CH26、外高桥CH71、宝山CH27、黄浦江CH19

4.报告内容:

(1)船舶发现助航标标志异常、碍航物、水域污染、能见度不良、强风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船位、异常物、异常情况。

(2)船舶发生影响安全航行的设备故障时,应当立即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船位、故障设备名称、故障情况、处置措施。


(十)活动报告

1.报告时机(应在以下行动之前报告):

1.1航道内拖带或测速;调整泊位;

1.2非锚地水域以外锚泊;

1.3试车、试航和测试磁罗经;

1.4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

2.报告: 吴淞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 长江口VHF CH08、北槽CH09、南槽CH26、外高桥CH71、宝山CH27、黄浦江CH19

4.报告内容: 船舶(船名、呼号),船位和其他信息



三、引航


(一)引航报告

1.报告时机:引航员登离轮

2.报告: 吴淞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 北槽VHF CH09、南槽CH26、宝山CH27

4.报告内容: 船舶(船名、呼号)、时间等


(二)强制引航船舶:

1.外国籍船舶

需引航的其他船舶可向引航机构提出申请


(三)引航员登离点

1、长江口NO.1引航作业区

1.1 NO.1北侧引航作业区范围为以下4点依次联线围成的水域:

(1)31°07′44.4″N,122°23′27.0″E;

(2)31°07′44.4″N,122°27′42.0″E;

(3)31°06′48.0″N,122°27′42.0″E;

(4)31°06′48.0″N,122°22′37.2″E。


引航作业区中心点位置:31°07′16.2″N,122°25′33.0″E。


1.2 NO.1南侧引航作业区范围以下4点依次联线围成的水域:

(1)31°05′27.6″N,122°22′37.2″E;

(2)31°05′27.6″N,122°27′42.0″E;

(3)31°04′30.6″N,122°27′42.0″E;

(4)31°04′30.6″N,122°23′37.2″E。


引航作业区中心点位置:31°04′58.2″N,122°25′33.0″E。


2、长江口NO.2引航作业区

2.1 NO.2北侧引航作业区范围以下4点依次联线围成的水域:

(1)31°07′24.6″N,122°34′31.8″E;

(2)31°08′10.2″N,122°34′31.8″E;

(3)31°08′10.2″N,122°40′03.0″E;

(4)31°07′24.6″N,122°40′03.0″E。


引航作业区中心点位置:31°07′46.8″N,122°36′42.0″E。


2.2 NO.2南侧引航作业区范围以下4点依次联线围成的水域:

(1)31°04′10.2″N,122°34′31.8″E;

(2)31°05′00.0″N,122°34′31.8″E;

(3)31°05′00.0″N,122°40′03.0″E;

(4)31°04′10.2″N,122°40′03.0″E。


引航作业区中心点位置:31°04′34.8″N,122°36′42.0″E。


3、长江口NO.3引航作业区

NO.3引航作业区位于长江口南槽航道S9灯浮上游2000米以内水域。北侧引航作业区中心点位置:31°03′11.5″N/122°12′16.3″E,南侧引航作业区中心点位置:31°02′30.0″N/122°12′12.0″E。


四、提供的服务(可选)


(一)信息服务(应请求)

(二)助航服务(应请求)

(三)交通组织服务

紧急情况在VHF工作频道上进行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等涉及航行安全的信息广播。

(四)支持联合行动(应请求)


五、其他信息

1、管理服务对象: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

2、服务内容:提供航行警(通)告、本港安全信息广播、水文气象信息(应请求)、航服务助(应请求)、交通组织、支持联合行动(应请求)等服务。

3、船舶由L1、L2、L3、L4、L5报告线进入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区域时,应当报告船名、呼号、本航次最大吃水和动态。已配备AIS设备并正确设置船舶资料与航次信息的船舶可以不要求报告。

4、船舶起锚、离码头应当提前15分钟向交管部门报告船舶动态。抛锚后应在15分钟内报告锚位。



5、船舶应当守听规定的VHF工作频道,保持AIS设备处于工作状态,并确保信息设置正确。船舶在使用双工频道时应设置为国际制式(INT)。吴淞VTS在整点通过VHF工作频道进行安全信息广播。


6、所有外国籍船舶均实行强制引航。长江口水域设有一号引航作业区、二号引航作业区和三号(南槽)引航作业区。


7、禁止在航道、锚地、港池等水域进行捕捞作业;警戒区和长江口深水航道内禁止追越;禁止在航道、警戒区、禁锚区抛锚;禁止在锚地内进行过驳、装卸和熏蒸作业。


8、长江上海段水域视程小于500米时 、黄浦江水域视程小于1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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