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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送“礼”可以不被处罚?别傻了!!你船已被列为“高风险”重点跟踪船舶
互联网 海运圈聚焦 2021-02-04 00:00:00 浏览  0

  案例一

  递一包香烟

  某日,海事执法监督员老张带着小刘前往X轮开展船舶现场监督检查,业务员拿出一包烟递给老张,老张拒绝了业务员“好意”,主动宣传了浙江海事外部“不诚信行为”管理要求,并按规定做好拒收登记。

  评

  执法不掺人情世故,香烟不是礼节客气。宁波海事局呼吁广大行政相对人正确把握送礼和人情界限,做好安全本职工作,诚信经营。

  案例二

  送一箱雪糕

  八月底,Y轮船东为对执法人员周末冒酷暑的优质服务表示感谢,通过外卖买了一箱雪糕送至某海事处门卫,执法人员小王知道后,电话联系船东表示感谢并强调海事执法纪律要求,予以退还后做好礼品拒收登记。

  评

  炎炎夏日拒“清凉”优质服务暖人心。小小雪糕虽“甜心”,处理起来却“糟心”。海事系统“五个禁止”明确要求:禁止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拒绝不是不近人情,登记是为“亲”上加“清”,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就是海事人最受用的“大礼”。



  一、外部“不诚信行为”主要指哪些?

  诱发海事工作人员廉政风险的外部“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向海事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二)为海事工作人员安排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三)间接向海事工作人员输送利益。

  (四)其他可能导致海事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者影响公正执法、秉公办事的行为。

  响海事廉洁形象的外部“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以海事名义或者代办海事业务,向船舶企业、船员索要“好处费”、“业务费”或其他财物。

  (二)假借海事名义,暗示或强行向船舶企业、船员提供服务或者招揽业务。

  (三)虚构船舶涉嫌违章、行政处罚、检查滞留等信息,以欺骗、恐吓、威胁等方式向船舶企业、船员索要财物。

  (四)虚构涉及海事工作人员消费支出账目,虚假举报、记录海事工作人员违反“五个禁止”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影响海事廉洁形象的行为。

  二、发生外部“不诚信行为”有什么后果?

  对被函告或约谈后,再次发生涉及海事执法领域“不诚信行为”的企业和涉事船舶,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可在本辖区内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在船舶监督检查中,可将涉事船舶列为“高风险船舶”进行重点跟踪,加强现场检查。

  (二)在海事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不予新的便利措施。

  (三)在本辖区内利用海事窗口、海事网站、微信公众号及辖区企业会议等方式通报“不诚信行为”的事实。

  (四)在评选周期内不予推荐“安全诚信”类称号。

  (五)将相关船员的“不诚信行为”视情录入船员管理系统个人“信誉信息”。

  以上处置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公布名单,并协调相关业务部门予以落实。

  对发生涉及人财物管理等非海事执法领域“不诚信行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可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涉及报名参与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个体行为人发生“不诚信行为”,若该个体行为人进入录用(聘用)考察阶段,应作为录用(聘用)考察的重要内容,根据其性质轻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录用或聘用。

  (二)涉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相关单位发生“不诚信行为”,根据其性质轻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

  (三)涉及政府采购等相关单位发生“不诚信行为”,根据其性质轻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或者参与价格比选的资格;对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定点维修(服务)、定点采购等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四)涉及资金管理等其他经济业务领域的相关单位发生“不诚信行为”,根据其性质轻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取消公款存放、公务卡开户等业务往来。

  以上处置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纪检监察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落实。

  三、被处置外部“不诚信行为”对象如何解除处置?

  对列入“不诚信行为”的单位及个体行为人进行跟踪管理。

  (一)列入约谈的单位及个体行为人,自约谈之日起6个月内在浙江海事局辖区没有再次发生“不诚信行为”,可解除相关处置措施。

  (二)列入浙江海事局通报的单位及个体行为人,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在浙江海事局辖区没有再次发生“不诚信行为”,可解除相关处置措施。

  (三)列入部海事局通报的单位及个体行为人,自通报之日起2年内在浙江海事局辖区没有再次发生“不诚信行为”,可解除相关处置措施。

  (四)发生涉及人财物管理等非海事执法领域“不诚信行为”的相关单位被函告、约谈或通报的,自函告、约谈或通报之日2年内在浙江海事局辖区没有再次发生“不诚信行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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