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条船上学习的时候,发现该轮舵机间,只有一条脱险通道,通向生活区走廊。
该轮是杂货船(Generalcargo),协会船级社船舶,总吨4684,建造于2012年,国际航行,该轮舵机间内到达门口的最大步行距离超过5米,但只有一条通道,通过一部斜梯通向生活区走廊。看到这种布置的第一反应是:这是缺陷,应该再增加一条通往尾楼甲板的直梯,作为第二条脱险通道。第二反应是:既然是协会船级社检验的船舶,这样的布置一定有其道理。
本着学习的态度,看看公约条款。
【1】SOLAS CII-2/R13.4.2.2关于2条脱险通道的免除:小于1000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到该处所上部的尺寸及布置后,可免除对A类机器处所2条脱险通道之一。此外,A类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不必符合本条4.2.1.1所列的防火遮蔽的要求。在舵机处所,如果应急操舵装置位于该处所,应提供第2条脱险通道,但该处所设有直接通向开敞甲板通道者除外。
【2】“A类以外机器处所”的定义(SOLAS CII-2/R3.30):其他装有推进装置、锅炉、燃油装置、蒸汽机和内燃机、发电机和主要电动机械、加油站、冷藏机、防摇装置、通风机和空调机的处所,以及类似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and trunks to such spaces)。
【3】SOLAS CII-2/R13.4.2.3条要求:A类以外机器处所应设有2条脱险通道,但对于只是偶尔进入的处所和到门的最大步行距离为5m或以下的处所,可以接受单条脱险通道。
从公约角度来看,船舶的布置,如果能满足上述【1】或【3】的要求,则舵机间可以只设置一条脱险通道。
【焦点一】对于1000总吨以上的船舶,是否可以按13.4.2.2条要求免除2条脱险通道中的一条?也即对公约13.4.2.2条关于2条脱险通道的免除这段话怎么理解?
这段话中有三个句号,整个大段被分成三个小段,这条中最前面“小于1000总吨的船舶”这句话,是整个大段的主语,还是三小段中前一小段的主语?如果是整个大段的主语,那么1000总吨以上的船舶,是不可以适用这个条款的,不管其通道是否直接通向开敞甲板,都不能免除2条脱险通道中的一条。
【焦点二】对于适用公约13.4.2.2条要求的船舶,怎么理解“直接通向开敞甲板通道(direct accessto the open deck”这句话中的“直接”二字?
【焦点三】什么程度才算是“偶尔”进入?有没有硬性的解释,比如进入时间间距超过多长时间,才算偶尔进入?
对于这个问题,这两天我和多位PSCO及协会船级社专家、同学,进行了反复沟通,各方面的理解和解释确实存在不同。
IACS UI SC269有这样一个解释:Escape routesthat only through stairways and/or corridors that have fire integrityprotection equivalent to steering gear spaces are considered as providing a “directaccess to the open deck”。(即舵机间到开敞甲板经过的梯道或走廊,如果和舵机间处于同一个防火等级,则可认为该通道是“直接通向开敞甲板”的)。
如果这条船舵机间只有一条通道的布置是合理的,那么就公约和该轮的布置,应如下理解或解释:
【1】SOLAS CII-2/R13.4.2.2条中“小于1000总吨的船舶”这句话,不是整个大段的主语(即大于1000总吨的船舶,也可以免除2条脱险通道中的一条)。并且,舵机间开口虽然通向生活区走廊,不是直接通往开敞甲板,但通过走廊和梯道(不管走廊和梯道有多长或多远),仍可以通向开敞甲板,按IACS UI SC269的解释,仍可以理解为直接通向开敞甲板。
或【2】舵机间认定为偶尔进入处所,并且把整个舵机间和通往舵机间的围壁算做一个整体,该整体最外端,离通往开敞甲板的门,最大步行距离不超过5米。
有点乱。
云飞同学说得对:不管怎么解释,PSC能接受才是硬道理。
听说已有机构向IMO申请,对上述“偶尔”、“直接”、“小于1000总吨”等字样做一个统一解释。这些不明确的语言,确实容易让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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